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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進場費?為什么要收進場費?
前幾日,在朋友圈看到了一件喜大普奔的事
距離上一次看到這種消息已經有三年了
近些年因為酒店進場費鬧得沸沸揚揚,也因為這事鬧上法院的也不少,各說各有理。
但是我覺得,如果這時候真的有酒店站出來說取消進場費,也實在是為我們這個行業做了一件好事。
酒店和婚慶不再綁架,讓我們要結婚的準新人們可以更好的去選擇,讓我們的婚慶公司更好的施展自己的能力,這無非不是一件好事、善事。
該不該收?
酒店說:辦婚禮對酒店的硬件損耗比較大,使用水電較多,當然要收入場費。
該向誰收?
酒店說:我們的入場費不會收取新人的,是收婚慶公司的。
婚慶公司說:我們的合同寫的很清楚,我們收取的只是婚慶費用,不包含酒店的入場費。
當然了,不管怎么樣,最后的費用都會落到新人的頭上。
那么,關于進場費,業內人士又是怎樣看的呢?云南婚協楊琨就進場費發表了自己看法……?
近幾年來,在我國婚慶行業內熱議著一個話題:“進場費”。
受到議論的是一些從事婚宴服務的中高檔的賓館飯店或餐飲企業(以下簡稱婚宴企業),參加議論的主要是一些從事婚禮慶典服務的企業或機構(以下簡稱婚慶企業),還有一些結婚消費者以及新聞媒體發表議論。
議論的主要內容是對婚宴企業向婚慶企業(有的說是向消費者)收取“進場費”表示不滿和憤慨,進行質疑和譴責,甚至認為婚宴企業“違法”,應依法進行處理。
這些議論基本上都是“一邊倒”,還沒有聽到“另一邊”的聲音。
本文不對“進場費”做結論,只是站在婚姻服務業業內人士的角度,對“進場費”進行一下客觀的分析。
什么是業內稱呼的“進場費”?
在婚慶行業內被稱之為“進場費”的是泛指婚宴企業向進入本企業組織、執行婚禮慶典活動的婚慶企業或機構收取一定的費用,也有說向舉辦婚禮的新人收取一定的除餐費以外的費用,收費金額少則數百元,多則數萬元。
但是,一些婚慶企業為了使自己經營利益的最大化,將這筆費用轉嫁給了消費者,稱之為“羊毛應該出在羊身上”,并告訴消費者這是婚宴企業要向消費者收取的。
婚宴企業為什么要收費?
有人會問:“婚宴企業已經向婚禮消費者收取了婚宴費用,為什么還要向婚慶企業或結婚新人另外收取一筆費用呢?難道進餐館吃頓飯還要收取場地費?”
其實不然。
先舉個小例子:在餐飲市場比較旺盛的時期,在一些高檔賓館飯店、中高檔餐飲企業基本都會有一項收費項目,就是消費者到包間用餐,需要交付用餐總金額10-20%的額外費用,這個費用在餐飲行業被稱之為“包間服務費”。
在過去的年代中,新人舉辦婚禮一般只是在廳堂中掛點氣球,拉點彩帶,擺點假花,放點音樂,熱熱鬧鬧吃頓喜宴就可以了。
現在,一些低消費的婚禮也還停留在這一形式中。這樣的婚禮,無需對婚禮場地進行特別布置,也無需請婚慶企業介入,婚宴企業或新人的親朋好友就完全可以布置婚禮場地。
所以,婚宴企業可以將這筆不大的費用舍去或計算在婚宴成本中。
這樣,也就沒有在婚慶行業聽說過“吃頓飯還要收取進場費”的議論。
近些年來,隨著結婚消費市場的變化以及結婚消費者消費意識、觀念、行為、方法的更新和消費需求、標準、水平、能力的提高,許多新人已經遠遠不滿意過去那種婚禮形式。
于是,現代的、中高端消費水平的婚禮被我國各城市中許多新人及親屬所青睞。
而現代的、中高端消費水平的婚禮除了在婚禮儀式、婚禮程序、婚禮內容等方面有許多新的、具有特色的、或恢復傳統的講究之外,還特別講究在“布置場面”上做文章,甚至是大做文章,把婚禮舉辦得像一場盛大的演出。
于是,新人專門請婚慶企業進行專業的“布場”。
“布場”時就會在婚宴大廳甚至迎賓廳中進行工作量較大、內容較多的“施工”,例如:搭建用于燈光、布景、展示、拱門等各種用途的金屬桁架,有好些還要搭T型舞臺,要擺設路引、花柱、道具等,還要現場挑選、剪切、使用各種鮮花和綠色植物,還要拉設許多移動電源……
這樣,婚慶企業在布場時,勢必會對婚宴企業產生諸如各類人員加班、餐臺餐椅移動、增加施工用電、增加運輸工具、增加后勤保障人員以及維護清潔衛生、維護設施設備、維護現場安全等情況。
而且在婚禮進行中,由于使用了耗電量較大的燈光、設備,用電量也因此而增加很多。
對于上述情況,婚宴企業不可能再自己承擔所產生的費用,也不可能把這些費用加入到婚宴收費中。
因此,就要向婚禮的組織和執行方婚慶企業收取一定的服務及保障費用。
如果這筆費用收取的金額和方法合情、合理、合法、合適,那不應該稱為“進場費”,而可以稱為“布場服務費”。
“世上絕沒有免費的午餐”,當今社會除了公益性項目、某些營銷推廣活動之外,任何由單位或由個人提供的服務都不會是無償的。
既然婚宴企業提供了真正的服務,那么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無可非議。
如果婚宴企業在收取“布場服務費”時能夠做到公開收費的項目、標準、方法,并能夠對所有婚慶企業“一視同仁”、“合理收費”,那就更加妥當了。
但是,也有一些婚宴企業確實存在著讓婚慶企業和結婚新人想不通、弄不明的地方,例如: 沒有或不公開收費項目、標準、方法,莫名其妙的收費,收費超出所提供的服務范疇,對收費對象不能一視同仁,以及收費時“獅子大開口”、亂要價,不出具收費憑證,個人收受“紅包”等等。
如果婚宴企業存在這樣的收費那就另當別論了。
有的城市在新聞媒體中對婚宴企業的“收費”進行過報道、曝光,報道中還說有的消費者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進行了投訴,有的甚至還要向司法部門進行訴訟。
但是,是因為消費者的主張缺乏依據或舉證比較困難,還是因為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司法部門處理比較困難,所以基本上都沒有再看到過下文。
同時,也沒有看到過婚慶企業因為婚宴企業向他收取了“進場費”而對其進行投訴或訴訟的報道,只是在私下發發牢騷而已。
婚宴企業怎樣向婚慶企業收取這筆費用?
目前,婚宴企業收取這筆費用大致有三種方法:
一是婚慶企業與婚宴企業提前簽訂了“執行婚禮慶典合作協議”(目前對這類協議尚無統一、準確的名稱),同時向婚宴企業一次性交納一筆金額較大的資金(這筆資金目前也尚無統一、準確的名稱)。
婚宴企業可以從這筆資金中抵扣婚慶企業應該交納的“布場費用”。
二是當婚慶企業受新人委托向婚宴企業預定了婚禮場地,并與婚宴企業協商好要進來布場時,由婚慶企業直接向婚宴企業交納一筆費用。
但是,一些婚慶企業為了使自己經營利益的最大化,將這筆費用轉嫁給了消費者,稱之為“羊毛應該出在羊身上”,并告訴消費者這是婚宴企業要向消費者收取的。
三是由新人自己預訂好婚慶企業后,再由自己向婚宴企業預訂婚禮場地。
在這個環節中,婚宴企業的接待預訂人員應該向新人講清楚收取“布場服務費”的相關事項,特別要告訴新人,這筆費用應該由他們與婚慶企業協商是由誰承擔這筆費用。
正是出于這一點,有些婚慶企業不愿意為新人出面預訂婚禮場地,而推給新人自己預訂,把“布場服務費”問題直接交給新人去與婚宴企業協商。
但是,一些婚宴企業在接待新人預訂時,也許根本沒有向新人講或沒有講清楚收取“布場服務費”的實情,由此造成了“婚宴企業向新人收取進場費”的印象。
從以上收費方法中可以看到,在業內熱議中的一些說法并不完全準確,例如:“婚宴企業向沒有簽約的婚慶企業收取進場費”、“婚宴企業向新人收取進場費”等等。
而實情是,誰布場婚宴企業就向誰收取“布場服務費”,婚慶企業也應該將這筆費用計算在自己的經營成本中;至于如何分攤這筆費用,婚慶企業應該提前制定出明確的執行方案,如果是讓新人部分分攤或全部承擔,應該提前向新人公示,并得到新人的認可,而不應該向新人說“是婚宴企業讓新人交納進場費”。
婚慶企業為什么要與婚宴企業簽訂“合作協議”?
這些年來,在一些城市中出現了幾家婚慶企業與一家婚宴企業簽訂“合作協議”或一家婚慶企業與多家婚宴企業簽訂“合作協議”的現象。
雙方為什么要簽約合作呢?
除了與“布場服務費”有關聯之外,還有如下原因:
第一,在一些城市,能夠受到結婚消費者青睞的規模較大、檔次較高、品質較好、名聲較響的婚宴企業目前并不很多,而新人們往往愿意選擇這樣的婚宴企業,再加上能夠選用的結婚好日子有限。
于是,新人們要搶著提前預訂這些婚宴企業,婚慶企業也要搶著與這些婚宴企業進行合作。
擇時擇店,讓消費者和婚慶企業一起卷入了對“好”婚宴企業的競爭。
第二,在許多城市,婚慶企業的數量很多,處于相同水平或相似水平的婚慶企業也很多,在“好”的婚宴企業出現了“求大于供”的賣方市場的同時,婚慶企業卻出現了競爭非常激烈的買方市場。
婚慶企業不僅要相互之間競爭客源,而且還要相互之間競爭為數不多的“好”婚宴企業。
于是,一些經濟實力較強的婚慶企業為了方便使用、甚至控制使用受新人青睞的婚宴企業,就想出了這個“簽約合作”的辦法。
第三,婚宴企業也感到,與婚慶企業進行“簽約合作”會對自己有很多好處,例如: 可以利用婚慶企業做宣傳;可以利用婚慶企業拓展客源;可以提前收到一筆資金;可以共同保證和提高婚禮的品質;可以共同創建婚禮一站式服務品牌。
另外,可以讓婚慶企業經常在婚宴企業中舉辦婚禮秀,以擴大影響,提升企業的知名度;而且可以讓婚慶企業出資幫助婚宴企業參加當地舉辦的各類宣傳、展示、推介活動,甚至一些婚宴企業如果沒有得到婚慶企業的資助,就不愿單獨參加外面的活動。
總之,婚宴企業利用資源優勢吸引了婚慶企業,而婚慶企業對婚宴企業則“投桃報李”,雙方進行“簽約合作”,對雙方都有許多好處,特別是可以共同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市場占有率。
但是,婚宴企業的場地容量有限,不可能與較多的婚慶企業簽約,婚慶企業也不愿意有較多的企業同自己一起與同一家婚宴企業簽約。
于是,經過婚宴企業的篩選后只能與為數不多的婚慶企業簽約,而未能如愿與婚宴企業簽約的婚慶企業就會對這家婚宴企業產生較大的意見,甚至會有所表現。
婚宴企業與婚慶企業進行“簽約合作”,其實也無可非議。但是還是產生了一些議論。
有人認為,這樣做對沒有簽約的婚慶企業不公平。
其實,婚宴企業與婚慶企業的“簽約合作”與房屋租賃相似,一個房東可以有一個或幾個房客,房滿了就要謝客,能收幾個房客要由房東根據自己的承受能力來決定。
但是,婚宴企業與婚慶企業在“簽約合作”中如果有不正當行為、違法之處,或者損壞了第三方的利益,那就另當別論了。
也有人認為,在“簽約合作”這件事上,婚宴企業是強者,婚慶企業是弱者,這樣的合作是婚慶企業“迫不得已”。
其實,此舉的始作俑者大多數都是婚慶企業,這些婚慶企業很愿意“傍”一個“好”的婚宴企業。
“簽約合作”對簽了約的和未能簽約的婚慶企業來講,都是“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而且是“黃蓋”主動找的“周瑜”,婚宴企業則是“一拍即合”、“樂得其所”。
但是,也有不少婚慶企業更愿意在“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互補、互惠、互利”的情況下與婚宴企業進行合作。
還有人認為,這種狀況是“好”的婚宴企業利用了自己的資源優勢和婚慶企業相互競爭的事態所造成的,如果一個地區有較多數量的“好”婚宴企業,婚慶企業就不會再當“黃蓋”了。
但是,從目前的經濟形勢來看,一個地區在未來幾年不會有多數“好”的婚宴企業冒出來。
再者說,假如“好”的婚宴企業多得不用婚慶企業挑選了,那么,婚慶和婚宴這兩個行業的競爭將會更加激烈了。
綜上所述,婚宴企業在為婚慶企業提供了服務以及能夠“合情、合理、合法”并“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向婚慶企業收取一定的“布場服務費”不是問題,關鍵是在雙方的實際運作中出了問題。
由此,讓一些婚慶企業、消費者、社會其他方面對“布場服務費”產生了質疑,并對此進行譴責、反對。
至于收取“布場服務費”以及婚宴企業與婚慶企業“簽約合作”是否違法,到目前為止,筆者還沒有看到對其進行司法處理的案例以及司法部門對其進行的司法解釋。
那么,應該怎樣解決收取“布場服務費”以及企業“簽約合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呢?
其實,筆者在本文中已經有了自己的看法。
但是,在解決這個問題時會有兩點很難逾越,一是企業都在追求經營利益的最大化;二是企業之間的殘酷競爭。
因為這兩點都涉及到企業的發展甚至生存,讓企業在這兩點上做出長久的、較大的讓步的確很難。
但是,有些企業也許會采取比較靈活的方法進行運作,以達到對同行和消費者一時一事的“雙贏”或“共贏”。
[ 原創聲明:本文為結婚產業觀察轉載;來源:云南婚協,作者:楊琨;責編:風曉標;轉載請注明作者姓名和來源。文章內容系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結婚產業觀察對觀點贊同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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