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在文明新風吹遍大江南北的新時代,“彩禮陋習”正在成為人民群眾痛恨、唾棄的歷史垃圾。
法律法規是推廣社會主流價值的重要保證。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再次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是對“借婚姻索要彩禮”的當頭一棒。
毋庸置疑,民法典作為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這部新時代的人民法典一定能夠落地生根,得到全面有效執行。
用法律的權威來蕩滌婚俗陋習,為弘揚社會公德、家庭美德、樹立優良家風,構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提供堅強法律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