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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單都簽好了,錢都付了,商家還能再漲價?
近日,蕭山一網友與未婚妻一起逛婚博會,在某商家看中了一款鉆戒,標價為人民幣15000元。一番議價后,雙方以人民幣14520元的價格成交,該網友當場付清全款,商家出具了珠寶銷售記錄單,載明了這款鉆戒的型號、重量、交貨時間等信息。
誰知幾天后,該網友的未婚妻接到了商家來電,說鉆戒的價格寫錯了,實際價格是人民幣19000元。商家要求他們支付鉆戒的差價。
這名網友將他的遭遇發到了網上,大多數網友對商家的行為表示質疑,銷售單都簽好了,錢都付了,商家還能再漲價?
律師分析
首先,我們來看該銷售單是否為法律規定的合同?
該網友經商家的銷售人員推銷后,就產品的價格、規格、數量、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與商家達成一致,并當場付清款項,此時雙方已經形成了一種口頭的合同關系。
后商家制作包含上述內容的銷售記錄單并交付該網友,銷售記錄單具備了合同要件的規定,是一份“簡易”的合同,應屬于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其次,商家單方面要求漲價是否對該網友發生法律效力?
如上所述,該網友與商家之間的合同關系已依法成立,對合同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商家應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約定的產品。
商家單方漲價的行為屬于單方變更合同內容,但該網友未作出同意漲價的意思表示,雙方就價格變更未能協商一致,故該要約對該網友不發生法律效力,仍應按照原約定的價格履行。
該網友可按照珠寶銷售記錄單要求商家繼續履行合同,如商家延遲交貨,還可以主張延遲履行合同所產生的相應損失。
最后,商家聲稱的“價格寫錯”能否成為其單方漲價的理由?
我國《合同法》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司法實踐中,重大誤解應當是由于誤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從而導致合同與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并且該誤解對其造成明顯的不利后果,導致其最終的利益受損?!?/p>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若超過三個月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本案中商家對于自己的定價行為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我們不得而知,但相對于購買鉆戒的消費者,商家更應了解所銷售產品的成本、利潤等信息。而且,類似于在婚博會這樣的場合,商家為了人氣,降價銷售也比較常見。律師認為,該商家存在重大誤解的可能性較小,應按約定交付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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